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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珍、张小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91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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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执1097号
  • 案件名称

    李月珍、张小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月珍;张小辉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91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李月珍,女,汉族,1959年12月14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张小辉,男,汉族,1977年7月15出生,住洛阳高新区。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特10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小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月珍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小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辉的银行存款13371.49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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