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珍、张小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91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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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执1097号案件名称
李月珍、张小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月珍;张小辉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91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李月珍,女,汉族,1959年12月14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张小辉,男,汉族,1977年7月15出生,住洛阳高新区。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特10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小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月珍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小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辉的银行存款13371.49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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