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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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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927号
  • 案件名称

    张承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承政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927号被执行人:张承政,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追缴被执行人张承政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承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因张承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6月4日移送,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向被执行人张承政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线下传统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房屋、车辆、公积金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现在仍在服刑,刑期未满。三、已将被执行人张承政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承政有继续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怡芳审判员  宋 楷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山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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