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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异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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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异701号
  • 案件名称

    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周徐生;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异701号申请人: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宏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颖,天津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徐生被执行人: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周徐生、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为(2021)津0116执124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为(2021)津0116执124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6民初22991号判决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将(2020)津0116民初22991号判决书的权利已经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受让了上述判决书判决债权权利,并于2021年7月31日在青年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确认申请人已经享有该债权,故申请将(2021)津0116执1243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称,同意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杨博。被执行人周徐生未作陈述。被执行人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作陈述。异议审查期间,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2020)津0116民初22991号民事判决书、周徐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青年报》打印件、(2021)津0116执1243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为证。本院查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周徐生、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2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徐生签订的编号为CNZKHP00201997381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相关附件于2020年5月12日解除;二、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租赁物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LZGJL4Z40KX012483,发动机号3119A006162)1辆为原告所有,被告周徐生、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权人转移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原告负担2284元(已交纳),由被告周徐生负担8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徐生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2021年8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津0116执12433号,执行内容为办理(2020)津0116民初22991号民事判决书涉及的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将(2020)津0116民初2299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车辆转移登记的权利转让给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7月31日在《青年报》刊登转让公告。双方均确认,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将案涉车辆实际交付给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异议审查期间,周徐生、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本院认为,(2020)津0116民初22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车辆转移登记的权利转让给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并通过合法形式通知了义务人。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芜湖天扬物流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津0116执124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 力审 判 员  薛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贾凌飞书 记 员  丁腾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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