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高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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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57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高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高恺;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5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697516348W。负责人:辛光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军(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军(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恺,男,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干海子村远航七星万象城博览中心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88487K。法定代表人:彭跃,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与被告高恺、贵州翰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建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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