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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奇、刘聪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0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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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0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秀奇、刘聪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衢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秀奇;刘聪
  • 案件缘由

    保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秀奇,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聪,男,1999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奇与被执行人刘聪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2021)浙0803民特10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聪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吴秀奇借款人民币1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805元。但被执行人刘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刘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15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刘聪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刘聪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聪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10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瑞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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