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廷光、穆显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31民初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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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民初843号案件名称
吴廷光、穆显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廷光;穆显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31民初843号原告:吴廷光,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现住黎平县。被告:穆显刚,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现住黎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RJUXXC。法定代表人:邓次平,女,公司负责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光诉被告穆显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廷光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廷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吴廷光负担。审判员 解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钰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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