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维常与吴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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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538号案件名称
付维常与吴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付维常;吴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538号 申请执行人:付维常,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北固门街。 被执行人:吴军,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永丰村。申请执行人付维常与被执行人吴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8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案款328.61元,向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78.61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临控等执行措施。2021年9月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402.3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5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徐源敏 书 记 员 郭昱辰-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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