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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维常与吴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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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538号
  • 案件名称

    付维常与吴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付维常;吴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538号 申请执行人:付维常,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北固门街。    被执行人:吴军,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永丰村。申请执行人付维常与被执行人吴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8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案款328.61元,向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78.61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临控等执行措施。2021年9月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402.3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5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徐源敏                     书  记  员     郭昱辰-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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