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勤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鲁0681刑初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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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1刑初425号案件名称
王福勤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龙口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福勤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681刑初425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福勤,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2021年8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XX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程学勇,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龙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福勤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福勤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福勤案发后能够在现场等候XX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福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文超 书 记 员 丁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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