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登云、陈红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3执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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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执1214号案件名称
赵登云、陈红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登云;陈红丽;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3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住所地大荔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3922373751E。 负责人:李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喆,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登云,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陈红丽,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登云、陈红丽、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陕渭荔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207205.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陕0523执恢256号案件已对本案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予以查封,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故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3执1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毕初来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新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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