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梅、李成帆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184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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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994号案件名称
张永梅、李成帆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永梅;李成帆;孙盟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关于张永梅与李成帆、孙盟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2021)冀018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梅,女,1980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成帆,男,1988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孙盟盟,女,1990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永梅与被执行人李成帆、孙盟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和解,本案按长期和解履行终结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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