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郭一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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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1535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郭一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郭一峰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1535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61326526。负责人:姜孝明,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一峰,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被告郭一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晓琴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翼龙书 记 员 牟 丹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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