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1执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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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348号案件名称
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青0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法定代表人:曹淑芳,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王小红,女,土族,1995年4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03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王小红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偿还申请人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未还本金2400.00元;截止到2017年10月05日的利息60.67元;截止到2019年11月18日的逾期利息516.67元,以上本息合计2977.34元;二、被申请人王小红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自2019年11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00%计算)。申请人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仲裁费用50.00元,由被申请人王小红承担。裁决书生效后,因王小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遂即向本院主动履行了3514元。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3464元,缴纳了执行费50元。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032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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