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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锋、牛现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13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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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13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杰锋、牛现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杰锋;牛现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1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杰锋,女,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牛现伟,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张杰锋与牛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牛现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杰锋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1308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4月29日,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207.24元。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2021年8月5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207.24。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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