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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2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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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288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鑫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鑫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号楼31层。法定代表人:孙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鑫,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凯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为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字第2-641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鑫偿还借款本金1358.32元,利息28.90元、违约金22.90元,并以到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执97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负责执行,我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李鑫未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义务;2.于2021年8月12日、8月13日、8月19日、8月24日、9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鑫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李鑫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85元,先行结算执行费50元,实际发还申请执行人535元,除上述存款外被执行人李鑫名下无其他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于2021年9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李鑫名下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无法提取;3.经查,被执行人李鑫名下在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李鑫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经查,被执行人李鑫已暂停社保缴费;6.经查,被执行人李鑫不在天津市河北区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不掌握被执行人现住址;7.于2021年9月4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本案执行标的1440.12元(未含利息),已执行到位535元,未执行标的905.12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宣 华审判员  徐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 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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