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书、刘银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恢1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141号案件名称
刘银书、刘银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银书;刘银书;杨孙明;杨孙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恢141号 杨某某、刘银书: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银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银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银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6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银书履行了16000元的给付义务并兑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恢14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