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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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408号案件名称
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408号 原告: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14-1号、14-2号、1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739927。法定代表人:韦忠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职务不详。原告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相 龙人 民 陪 审 员 卢 菁人 民 陪 审 员 覃 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马 锐书 记 员 陈 义 沁-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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