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庭移送、郭天才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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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426号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郭天才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郭天才;郭天顺;郭巧辉;郭金章;王小忠;敖康;唐正松;黄都福;文涛;兰林;郭锦山;许耀琛;倪泳标;王海良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郭天才,男,汉族,1983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天顺,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巧辉,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金章,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忠,男,汉族,1997年5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敖康,男,汉族,1997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唐正松,男,汉族,1998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都福,男,汉族,1998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文涛,男,汉族,1996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兰林,男,汉族,1997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锦山,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许耀琛,男,汉族,1995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倪泳标,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海良,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与被执行人郭天才、郭巧辉、郭金章、王小忠、敖康、唐正松、黄福都、文涛、兰林、郭锦山、许耀琛、倪泳标、王海良责令退赔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民初410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郭天才、郭巧辉、郭金章、王小忠、敖康、唐正松、黄福都、文涛、兰林、郭锦山、许耀琛、倪泳标、王海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民初4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柯审判员 尹建刚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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