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勤龙、张静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721执12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1210号案件名称
毕勤龙、张静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毕勤龙;张静平;李金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721执1210号毕勤龙、张静平、李金钢:毕勤龙、张静平与李金钢侵权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1251.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8631元,司法救助10000。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将该款转付给毕勤龙、张静平。至此,毕勤龙、张静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豫0721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李金钢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日宝、李志斌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617号 下一篇 谢晓楠、蓝田县美好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