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永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6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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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6203号案件名称
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永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永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6203号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北城明珠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677105927。法定代表人:何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永伦,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永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8日,因你院做被告郑永伦的工作,被告郑永伦已将尚欠物管费全额交清,故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永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经依法减半预收,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金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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