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刘海飞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451号案件名称
刘波、刘海飞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波;刘海飞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451号刘波:申请人刘波与被申请人宋艳龙、刘海飞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2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波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宋艳龙、刘海飞名下51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宋艳龙、刘海飞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宋艳龙、刘海飞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被申请人宋艳龙、刘海飞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2058号之一 下一篇 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永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6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