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利、邵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6民初23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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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民初23839号案件名称
周文利、邵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文利;邵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6民初23839号原告周文利,女,汉族,1991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王**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灿,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湘阴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另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息);3、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文利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文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73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诗颖书记员 梁梓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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