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峰、袁彩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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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415号案件名称
王瑞峰、袁彩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瑞峰;袁彩炆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415号王瑞峰、袁彩炆:申请人王瑞峰与被申请人袁彩炆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59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2021)陕0881执保2415号案件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袁彩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明珠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查封了申请人王瑞峰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民初5939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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