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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蕾、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等王柄权、马晓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42民终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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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民终1303号
  • 案件名称

    杨红蕾、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等王柄权、马晓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红蕾;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王柄权;马晓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42民终1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蕾,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苏,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迎宾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霞,女,该公司营销部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刚,新疆黑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柄权,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毅红,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晓琴,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上诉人杨红蕾因与被上诉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被上诉人王柄权、原审被告马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42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红蕾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杨红蕾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杨红蕾与王柄权是合伙关系。合伙关系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一审提交的与王柄权的结算单,以2020年5月5日及5月14日为例,5月5日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中能尿素出厂单价为1400元/吨,锦疆尿素的单价为1430元/吨,而王柄权给杨红蕾的报价均为1360元/吨,零售价比出厂价还低40-70元/吨;5月14日中能尿素出厂单价为1380元/吨,锦疆尿素的单价为1420元/吨,而王柄权的零售报价分别为1350元/吨和1380元/吨,差额也在30-40元/吨,由此可见王柄权与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之间存在另行计价的结算模式,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王柄权也无法证实盈利是与杨红蕾进行分配的,因此不能认定合伙关系;2.一审中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认可已收到货款2040940元,但未说明是谁支付的如何支付的,因此确定交易相对人是本案的关键,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与杨红蕾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本案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与王柄权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杨红蕾利益的嫌疑。一审中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王柄权未提交群聊记录的原件,没有证据效力,且群聊中没有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聊天记录如何成为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的证据的,合法性存疑;4.一审中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提交的往来确认函,王柄权认可欠付194万元,一审中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主张了2712510元,王柄权也认可,诉讼的真实性存疑;5.一审未查清欠款事实,不应当仅凭王柄权一方的自认确定。        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辩称,1.杨红蕾提出的单价问题,通过我方提交的杨红蕾与王柄权微信聊天群里对数量和价格显示的很清楚,且与我方往来的流水也很清楚,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杨红蕾对价格也是明确告知的,部分化肥款如果另行计价,杨红蕾应该提供证据证实;2.杨红蕾认可建群,但对其与王柄权、我方、马晓琴都认为没有关系。我方不存在与王柄权串通伪造证据的事实,我方的证据是马晓琴把微信群里的记录转给我方,我方再打印的;3.一审审理中,我方要求法庭通过马晓琴的手机和王柄权的手机看原始的聊天记录,法官认为我方出示任何证据,杨红蕾都会否定聊天内容,他只认可建群,所以没有当庭出示原始记录。王柄权方今天将手机带来了;4.往来确认书确认的欠款194万是夹河子加油站的款项,还有西区加油站的欠款,有马丽出示的流水,一审也提交法庭了,证实欠款总额。        王柄权辩称,1.马晓琴身份问题,一审杨红蕾认可向马晓琴转账6000元,但主张是借款不成立,系杨红蕾虚假陈述,该6000元支付的是工资;2.王柄权与杨红蕾分工是:王柄权对外进行结算,杨红蕾进行销售并收回货款,且杨红蕾根据客户需要将购买化肥的数量发到微信群里,马晓琴根据杨红蕾的要求报给王柄权,马晓琴再决定跟某一个加油站对接,对接后再给加油站报价,最后加油站给杨红蕾供应化肥。王柄权向石油公司支付货款中是由杨红蕾向客户收取货款后,转账给王柄权;3.拖欠货款的总金额中包括夹河子和奎西加油站这两部分组成的。根据上述事实,杨红蕾认为本案与其没有利害关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晓琴未提出陈述意见。        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712510元、逾期付款利息33759元(6193立方×20元),合计2746269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7月,被告王柄权为了经营化肥生意,建立了微信群,微信群名称“尿素群”,成员:王总(王柄权)、冰蓝(杨红蕾)、马丽(马晓琴)及其他成员。在该微信群,如杨红蕾根据客户的需求,将需要购买化肥的数量、价格、金额发到微信群,马晓琴根据杨红蕾的需求,报给王柄权,然后马晓琴根据王柄权的指示,再决定跟某一个加油站联系对接,给某个加油站报计划,再由某个加油站给杨红蕾供应化肥。加油站系原告销售化肥的经营点。以下系微信交易往来情况:2020年4月21日,夹河子加油站锦疆尿素35吨,金额50750元。根据群聊里,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物流清单信息一致。2020年4月22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35吨,金额50050元;锦疆70吨,金额101500元,合计金额151550元。中能尿素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锦疆尿素根据群聊里,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物流清单信息一致;2020年4月23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70吨,金额100100元,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信息一致。2020年4月24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35吨,金额50050元;锦疆尿素94吨,金额133480元。兖矿尿素31吨,金额44330元;合计金额229740元。锦疆尿素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物流清单一致;中能尿素: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兖矿尿素: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2020年4月25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35吨,金额50050元。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信息一致。2020年4月26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67吨,金额95810元。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信息一致。2020年4月27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70吨,金额100100元;兖矿尿素33吨,金额45870元,合计144570元。兖矿尿素: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物流清单。中能尿素: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物流清单。2020年4月28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62吨,金额87420元。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2020年4月29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70吨,金额100100元。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信息一致。其中一车35吨,为2019年11月12日提前预订,2020年4月28日提走。2020年4月30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166吨,金额237380元。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2020年5月1日,夹河子加油站锦疆尿素35吨,金额50400元;中能尿素169吨,金额241670元。合计金额292070元。锦疆尿素: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物流清单一致。中能尿素: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2020年5月2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175吨,金额:250250元。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2020年5月3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175吨,金额250250元。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物流清单。2020年5月4日,夹河子加油站锦疆尿素34吨,金额48620元。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2020年5月5日,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140吨,金额196000元;锦疆尿素229吨,金额327470元,合计金额523470元。中能尿素: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锦疆尿素: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物流清单。2020年5月8日,乌苏夹河子加油站锦疆尿素64吨,金额91520元。其中锦疆尿素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物流清单。2020年5月11日,中能尿素152吨,金额21280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2020年5月12日,乌苏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173吨,金额24220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2020年5月13日,乌苏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103吨,金额14420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2020年5月14日,乌苏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175吨,金额24150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信息一致。2020年5月15日,乌苏夹河子加油站中能尿素175吨,金额24150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克拉玛依公司向供应商报送计划信息一致。2020年5月13日,奎屯西区加油站锦疆尿素131吨,金额18602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物流承运单。2020年5月14日,奎屯西区加油站锦疆尿素163吨,金额23146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物流承运单。2020年5月16日,奎屯西区加油站锦疆尿素128吨,金额18176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物流承运单。2020年5月23日,奎屯西区加油站中能尿素54吨,金额7668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物流承运单。2020年5月28日,奎屯西区加油站锦疆尿素33吨,金额18176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截屏为客户李子军2019-9-20预订,2020-5-28提货)、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物流承运单。2020年6月7日,奎屯西区加油站锦疆尿素30吨,金额4380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截屏为客户李子军2019-9-20预订,2020-5-28提货)、马晓琴(马丽)向加油站要货指令截屏、物流承运信息一致。2020年6月13日,奎屯西区加油站锦疆尿素32吨,金额4768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物流承运信息、厂家出库信息一致。2020年6月14日,奎屯西区加油站锦疆尿素35吨,金额5215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物流承运信息、厂家出库信息一致。马丽通过电话要货、群聊信息时间先于实际发货时间。2020年6月15日,奎屯西区加油站锦疆尿素35吨,金额5215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物流承运信息、厂家出库信息一致。马丽通过电话要货、群聊信息时间先于实际发货时间。2020年6月21日,奎屯西区加油站锦疆尿素32吨,金额46400元,其中,中能尿素在微信群聊中冰蓝(杨红蕾)向马丽发货指令截屏、物流承运信息、厂家出库信息一致。马丽通过电话要货、群聊信息时间先于实际发货时间。马丽于2020年8月30日通过微信确认在奎屯西区加油站发货67吨;以上内容经第三方新疆中油锦成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确认明细。自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原告通过各加油站的化肥销售点,向被告杨红蕾、王柄权销售化肥3345吨,金额为4753450元,截止到2020年10月9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化肥款2040940元,尚欠2712510元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晓琴自述系被告王柄权于2019年7月招录入职,由于发货渠道由被告王柄权掌握,因此发货的时候要由被告王柄权确认。并且被告杨红蕾给被告马晓琴发了两次工资。被告杨红蕾称给被告马晓琴的款项是借款,不是工资,且与被告王柄权系上下游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查明,原、被告之间未约定违约责任和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王柄权掌握发货渠道,所发出的购货信息经其确认后均从其建立的“尿素群”发出实现,与原告的买卖合同关系确立,其应当作为原告的债务人履行偿还货款义务,其对欠原告货款2712510元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柄权支付货款271251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未约定违约责任和支付利息,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33759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2.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微信群中的发货指令均由被告杨红蕾根据客户的要求发出,并且被告杨红蕾给被告马晓琴发了两次工资。被告杨红蕾称给被告马晓琴的款项是借款,不是工资,且与被告王柄权系上下游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杨红蕾与被告王柄权之间系合伙关系,按照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被告杨红蕾应当对被告王柄权欠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被告马晓琴系被告王柄权、杨红蕾雇佣人员,在微信群中通过电话要货的行为系受雇主指派履行工作任务,不属于债务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一、被告王柄权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支付货款2712510元;二、被告杨红蕾对上述被告王柄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杨红蕾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2020年4月21日-5月30日期间杨红蕾向王柄权的11笔合计493万元转账记录,是杨红蕾从王柄权处取得尿素之后支付的款项。证明双方单线合作关系,不是合伙关系,杨红蕾从王柄权处取得货物之后已经支付了货款,王柄权是否给厂家支付与杨红蕾无关。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质证,真实性认可,证明问题不认可,转账记录仅是反映杨红蕾向王柄权转账的数额,无法证实双方是否是合伙关系。结合一审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柄权和杨红蕾有分工,也有转账记录。杨红蕾否认给马晓琴支付过工资,但事实是杨红蕾给马晓琴支付了6000元的工资。王柄权质证,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效性不认可。1.杨红蕾与王柄权之间的合伙关系时间长,购买化肥的销售方不仅仅是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一家;2.该证据也证实双方是合伙关系,双方分工合作。杨红蕾有销售渠道,王柄权有供货渠道,供货是王柄权对外与供货者联系进行对账,杨红蕾根据客户的需求将计划报给王柄权,王柄权指示马晓琴跟加油站联系拿货,加油站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购买化肥,将化肥直接供给客户,杨红蕾负责与最终的客户进行对账结款,杨红蕾结款后将货款付给王柄权;3.基于杨红蕾与王柄权之间至今未办理结算,也无法证实杨红蕾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王柄权。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王柄权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1.马晓琴与杨红蕾之间的微信截图,证明杨红蕾向马晓琴支了2次每次3000元是工资。马晓琴是杨红蕾和王柄权的雇佣人员。杨红蕾质证,真实性认可,确实转账了2次3000元,关联性不认可。马晓琴是听从王柄权的指示发货。根据在聊天记录内容看出,如果马晓琴不工作,杨红蕾无法对外供货,为了马晓琴能按时发货,杨红蕾才转账的,没有注明是工资。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质证,三性均认可。一审时杨红蕾认可转账了6000元,但是说是借款。两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转账的就是工资,马晓琴在向杨红蕾催要工资。马晓琴不是杨红蕾雇佣的,就不应该给她发工资。且马晓琴也清楚她的老板就是杨红蕾和王柄权。新证据2.微信聊天截屏4份,2020年8月28日王柄权将关于夹河子对账单确认书发给了杨红蕾,杨红蕾回答说“不能签,吨数和价格核对后再签”。2021年3月3日王柄权将起诉状发给了杨红蕾,杨红蕾问欠石油公司货款数额,王柄权回复是197万,5、6月份奎屯西站的金额,王柄权给杨红蕾回复的还欠99万+197万。2021年3月8日杨红蕾在微信中说明已经和马晓琴对完账了,银行流水也打出来了,部分问题要跟王柄权进行确认和结算。2020年1月7日,杨红蕾将石油公司的相关人员的联系表发给了王柄权,证明王柄权对外进行对账交易时,杨红蕾是知情的,只是没有参与。证明杨红蕾从客户处收款后打给王柄权,王柄权再付给石油公司的。杨红蕾在微信里将三方对账的情况有说明。杨红蕾质证,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8月28日的聊天记录里有确认书的拍照,但是没有拍到杨红蕾的名字,拍的不完整。聊天内容不能证明是确认书。3月3日的聊天记录里,没有体现是杨红蕾与王柄权对账,或者杨红蕾认可是其欠的。3月8日的聊天内容中的未收到,杨红蕾无法举证,杨红蕾、王柄权、马晓琴应该对账的。1月7日的内容里的公示表,不能证明是杨红蕾对交易内容的知情。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质证,三性认可,证明了夹河子和奎西加油站的货款数额,王柄权将数额发给了杨红蕾。聊天记录里往来确认书只是拍照件清楚。如果杨红蕾与王柄权没有合伙,不会说将吨数核对以后再说。一审时杨红蕾将其与王柄权的关系认定为是上下游的关系,认为其与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没有关系。这组证据可以证明杨红蕾与王柄权、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的关系。杨红蕾跟马晓琴是对完账的。认证,对杨红蕾提交的新证据,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王柄权认可真实性,结合王柄权的陈述,对杨红蕾向王柄权支付货款的事实予以采信。对王柄权提交的新证据1.杨红蕾对真实性认可,一审庭审中,杨红蕾承认两次给马晓琴转账6000元,但抗辩是借款,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不予采信。对王柄权提交的新证据2,杨红蕾认可真实性,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三性均认可,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了不应当认定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向杨红蕾销售化肥的事实以外,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红蕾与王柄权是否合伙关系?案涉欠款数额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杨红蕾上诉主张其与王柄权不是合伙关系,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合伙,是指两人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进行盈余分配的行为或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王柄权与杨红蕾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王柄权未提交证据证实杨红蕾与王柄权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案涉经营方式并非共同经营、共同劳动,而是王柄权有供货渠道,杨红蕾有销货渠道,应当确定为供货和销售关系。且双方并未进行过盈余分配,虽然杨红蕾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有两次给马晓琴的转账行为,但也没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不足以证实双方是合伙关系,杨红蕾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案涉欠款数额,中石油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往来款项确认书、西区加油站化肥销售明细及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柄权认可欠款数额,因此应当确定,一审对数额确定正确。        综上所述,杨红蕾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42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王柄权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支付货款271251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42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项即“被告杨红蕾对上述被告王柄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审原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0元,合计42885元,由被上诉人王柄权负担38596元,被上诉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负担42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淑桂审判员    张艳梅审判员    马桂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慧杰书记员    朱**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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