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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均、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等陈才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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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140号
  • 案件名称

    李朝均、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等陈才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朝均;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140号 申请执行人:李朝均,男,1984年05月0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横路村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G6AQL2Q。 法定代表人:陈才述。 被执行人:陈才述,男,1990年02月0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朝均与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临海劳人仲案(2021)第1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朝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朝均借款本金35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3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才述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朝均。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临海市双亮贸易商行、陈才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31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金文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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