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雄才与徐松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0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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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9000号之一案件名称
傅雄才与徐松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傅雄才;徐松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000号之一申请人:傅雄才,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佳玥,女,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主要负责人:朱海英,总经理。被申请人:徐松照,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傅雄才与被申请人徐松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90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松照的银行存款3,022,038.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申请人徐松照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交纳241万余元的判决履行款项,并请求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松照所交款项已可满足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故准予解除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松照银行存款3,022,038.35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健书记员 吴妙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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