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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尼梦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23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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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23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尼梦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尼梦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235号之三原告: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WBTR9K。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尼梦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友谊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86199498。法定代表人:王先奎。原告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尼梦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佳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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