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洪杰、马俊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63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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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63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武洪杰、马俊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武洪杰;马俊国;马翔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6324号之一申请人:武洪杰,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宾,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倩倩,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俊国,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马翔翔,男,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洪杰与被申请人马俊国、马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皖1621民初63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马俊国、马翔翔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总额15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其他财产、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武洪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封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洪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俊国、马翔翔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总额15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其他财产、微信、支付宝账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兰 叶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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