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亨勤、陈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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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575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亨勤、陈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蒋亨勤;陈金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3575号之一 原告:蒋亨勤,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陈金海,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蒋亨勤与被告陈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亨勤于2021年9月18日以拟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亨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蒋亨勤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邦攀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敏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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