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廷波、陈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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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221号案件名称
汤廷波、陈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湄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汤廷波;陈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221号原告:汤廷波,男,汉族,1999年9月27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被告:陈鑫,男,汉族,1998年7月29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原告汤廷波诉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汤廷波于2021年9月16日以被告陈鑫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廷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鑫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汤廷波负担。审 判 员 兰新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皮 银书 记 员 敖正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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