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景东、王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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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705号案件名称
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景东、王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景东;王丽;张峰;姬院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7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城内中心街019号。被执行人李景东,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005150378。被执行人王丽,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110120568。被执行人张峰,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6912210058。被执行人姬院娥,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7207100069。本院在执行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景东、王丽、张峰、姬院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景东、王丽、张峰、姬院娥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575元、执行费53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郭 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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