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俊、唐巧容与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521民初3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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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3933号案件名称
刘纯俊、唐巧容与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纯俊;唐巧容;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521民初3933号原告:刘纯俊,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邵东市宋家塘街道檀山铺村2组23号。原告:唐巧容,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邵东市宋家塘街道檀山铺村2组23号。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刚,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东市城区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576576432W。法定代表人:郑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纯俊、唐巧容与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蒋飞翔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又于2021年9月14日进行了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0110149号和2014011015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各项购房款4301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63201.3元(其中包括①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的可得利益损失48336元+60386元=108722元;②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8月11日以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54479.3元,顺延照计);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在调解中,原告申请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纯俊、唐巧容与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于2015年1月13日、2015年1月16日所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0110149号和20140110150号);二、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退还原告刘纯俊、唐巧容实际支付的各项购房款共计430100元,并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合计431600元,由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刘纯俊、唐巧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刘盼盼,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邵东市永兴路支行,账号:6221805550000339413);三、若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则还应另行于2021年11月15日向原告刘纯俊、唐巧容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四、原告刘纯俊、唐巧容应在收到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应支付给原告刘纯俊、唐巧容的全部相关款项后,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配合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网签相关手续,如逾期,原告刘纯俊、唐巧容应当向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10000元,并且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解除网签;五、本案诉讼费7839元,减半收取392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940元,由被告邵东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相黎代理书记员 赵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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