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高占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2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204号案件名称
吴静、高占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静;高占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吴静,女,1973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高占德,男,1987年7月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申请执行人吴静与被执行人高占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占德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保单编号为(P34020001648967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高占德(620121198707163532)投保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40200016489673)一份保单的所有现金价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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