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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高占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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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204号
  • 案件名称

    吴静、高占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静;高占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吴静,女,1973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高占德,男,1987年7月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申请执行人吴静与被执行人高占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占德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保单编号为(P34020001648967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高占德(620121198707163532)投保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40200016489673)一份保单的所有现金价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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