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法院与李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5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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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1513号之一案件名称
樟树市人民法院与李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樟树市人民法院;李超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1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樟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超,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樟树市人民法院申请李超罚金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98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到位金额2938.31元,现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樟树市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982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苏 峻审判员 周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阮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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