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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法院与李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5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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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15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樟树市人民法院与李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樟树市人民法院;李超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1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樟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超,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樟树市人民法院申请李超罚金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98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到位金额2938.31元,现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樟树市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982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苏 峻审判员  周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阮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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