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喜、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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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205号案件名称
江小喜、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江小喜;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205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红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小喜,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小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小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林 琳 书 记 员 赵 耀 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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