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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得明、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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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066号
  • 案件名称

    吴得明、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得明;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吴成洲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066号原告:吴得明,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中集车辆园11栋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华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吴成洲,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吴得明与被告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吴成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吴得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得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彬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066号原告:吴得明,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中集车辆园11栋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华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吴成洲,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吴得明与被告成都玖方豪运输有限公司、吴成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吴得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得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彬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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