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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维财、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仁台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3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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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3554号
  • 案件名称

    朱维财、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仁台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仁台村民委员会;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仁台村民委员会;朱维财;朱维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3554号朱某某、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仁台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仁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02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仁台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支付租赁费19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及执行费18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仁台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0008元,并依法从中提取执行费188元,其余款项1982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355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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