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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玉芹、李连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恢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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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恢721号
  • 案件名称

    卞玉芹、李连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卞玉芹;李连建;安金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恢721号申请执行人卞玉芹。被执行人李连建、安金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5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恢7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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