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玉芹、李连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恢7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恢721号案件名称
卞玉芹、李连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卞玉芹;李连建;安金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恢721号申请执行人卞玉芹。被执行人李连建、安金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5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恢7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太增、耿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161号 下一篇 朱维财、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仁台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3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