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斯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峰之雪食品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22民初5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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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22民初5657号案件名称
广东普斯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峰之雪食品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广东普斯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峰之雪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22民初5657号原告:广东普斯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阵村任屋村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3NP1B9X。法定代表人:陈永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计房,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峰之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B区(闸岗工业园片区)地块编号:I-4-01-02的1号厂房、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B区)I-4-01-01号地块、怀集县幸福街道横洞工业园A区D-22区新绿洲公司2号厂房(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MA4WAEH55A。法定代表人:植中达。原告广东普斯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峰之雪食品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普斯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普斯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利 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曾淑仪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22民初5657号原告:广东普斯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阵村任屋村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3NP1B9X。法定代表人:陈永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计房,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峰之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B区(闸岗工业园片区)地块编号:I-4-01-02的1号厂房、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B区)I-4-01-01号地块、怀集县幸福街道横洞工业园A区D-22区新绿洲公司2号厂房(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MA4WAEH55A。法定代表人:植中达。原告广东普斯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峰之雪食品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普斯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普斯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利 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曾淑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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