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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丰、朱国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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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731号
  • 案件名称

    李文丰、朱国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李文丰;朱国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3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丰,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朱国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李文丰与被执行人朱国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1199.86元,已执行标的为10288元,未执行标的为140911.8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88元,并已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3.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国建名下位于天山区青年路付22号市X幢X单元XXX。由于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原查封案号为(2018)新0102执134号。        4.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文丰,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朱国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阿不都维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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