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鹏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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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779号案件名称
耿鹏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耿鹏飞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779号移送执行机构: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耿鹏飞,男,200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任丘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执行人耿鹏飞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8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二、2021年7月1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控到银行存款5200元,已经扣划并交纳至任丘市财政局;三、2021年7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四、被执行人在狱服刑,2021年8月4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被执行人家属沟通,其母田香莲表示无能力替其交纳;五、2021年9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六、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冀098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七、依法将被执行人耿鹏飞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景龙审判员 刘新水审判员 庞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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