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峻菁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0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079号案件名称
陈峻菁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峻菁;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0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峻菁,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新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傅梅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峻菁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策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427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峻菁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证据采信错误、有关华策公司的涉案作品表达存在合理来源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错误适用法律,因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予以重新审理。华策公司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峻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潘 伟审 判 员 刘 岭审 判 员 宋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武雅韬书 记 员 季依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猫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8482(2021)陕0112执8482号 下一篇 成都市金牛区罗再兵鞋业经营部、段金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