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鹃、朱兆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45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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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45004号案件名称
杜鹃、朱兆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杜鹃;朱兆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5004号原告:杜鹃,女,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朱兆强,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西东兴市。上列原告杜鹃诉被告朱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杜鹃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鹃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桃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泽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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