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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以瞻信息咨询合作企业与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567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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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567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以瞻信息咨询合作企业与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以瞻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6786号之一原告:上海以瞻信息咨询合作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明晓。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琪,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执行事务合伙人:刘乐。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以瞻信息咨询合作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中创瑞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以瞻信息咨询合作企业(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5,400元,由原告上海以瞻信息咨询合作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审判员  王源超书记员  梁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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