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绍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8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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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8867号案件名称
洪绍龙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洪绍龙;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8867号申请执行人: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3号科研办公楼5层。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绍龙,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执行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洪绍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晋军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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