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军、李鹏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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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1184号案件名称
周志军、李鹏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志军;李鹏;张国发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1184号被执行人周志军,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李**,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张国发,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关于周志军、李**、张国发罚金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8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周志军、李**、张国发分别缴纳罚金5000元、5000元、2000元,周志军、李**退赔21495元。因被执行人周志军、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该款用于缴纳被执行人罚金。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8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2021年8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周志军、李**的不动产信息、公积金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信息。五、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1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易浩楠审判员 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海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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