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执保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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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执保30号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执保30号 田波、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田波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陕04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7月21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执309号案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陕04执309号案件中的案件款2450万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15501569.6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止,本案申请保全财产已保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4执保30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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