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金全与王金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恢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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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恢98号之一案件名称
贾金全与王金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贾金全;王金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恢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金全,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王金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金全与被执行人王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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