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亮、张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3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1342号案件名称
李耀亮、张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耀亮;张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李耀亮,男,生于1963年2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侃,男,生于1983年2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耀亮与被执行人张侃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1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全 立执行员 常 新执行员 董小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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