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1与田某某、周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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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439号案件名称
周1与田某某、周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静;田龙女;周丁富;周顶兰;周鼎国;周鼎英;周萍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439号原告:周1,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女,195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周某2,女,1944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周某3,女,194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周某4,男,195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周某5,男,1954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周6,女,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1与被告田某某、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芳书记员 姜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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