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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1与田某某、周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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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439号
  • 案件名称

    周1与田某某、周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静;田龙女;周丁富;周顶兰;周鼎国;周鼎英;周萍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439号原告:周1,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女,195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周某2,女,1944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周某3,女,194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周某4,男,195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周某5,男,1954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周6,女,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1与被告田某某、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芳书记员  姜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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