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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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2178号案件名称
浙江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浙江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3民终2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南站站前电子商务大厦B幢1902室。法定代表人:季宫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康其,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610室。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柳松,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巢玉龙,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浙江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922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浩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浩康公司无需赔偿华视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华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华视公司主体资格相关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对相关侵权行为的事实未查明清楚;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不符合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华视公司辩称,坚持一审判决,不同意浩康公司的上诉请求。关于翻译件的译文,华视公司一审中提供了译文,是形成于本案之前,另关于版权交易的翻译件是无需指定翻译机构的。除此,浩康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译文的错误和相关证据。关于授权书,授权方是制作方DefinitionDelaware,LLC,被授权方是发行公司VoltagePictures,LLC,VoltagePictures,LLC转授权给中国华桦文化传播投资有限公司,时间是2018年7月1日。授权文件即是书面许可。后来授权给华视公司,华视公司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起诉无需他人许可,浩康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两份授权书的授权范围中关于视频点播、各种形式的直播点播,下载等权属的表述与我国的权属范围一致。关于侵权,一审中华视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关于浩康公司一审中所称的tv.wevou.cn的网址在工信部查询时发现没有经过备案。浩康公司的播放行为构成侵权。华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浩康公司立即停止对华视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立马省钱小助手”中提供作品《教授与疯子》(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业务;2.共同赔偿华视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公证费及律师费用2万元,以上合计10万元。一审庭审中,华视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1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华视公司主体资格相关的事实华视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教授与疯子》片头片尾截图,显示,涉案作品的出品单位为美国电压影业,片尾截图显示??2018.DefinitionDelaware,LLC.ALLRightsReserved。华视公司提交了2019年12月9日国家电影局颁发的电审进字(2019)第109号《国家电影局电影公映许可证》,载明:“影片名称:教授与疯子;出品单位:美国电压影业;片长:125分钟;发行范围:全国发行;影片排次号:051102352019”等内容。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澄清函”,载明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外采用的公司英文名称均为HuahuaCultureCommunicationandInvestmentCo.,Ltd.或HuahuaCultureCommunicationandInvestmentCo.,Limited。华视公司提交了2018年7月1日,VoltagePictures,LLC出具的《DEFINITIONDELAWARE》载明,我方DEFINITIONDELAWARE,LLC确认我方是《教授与疯子》这部爱尔兰电影的制作公司,电影的更多细节如下。我方于此根据协议所述条款制定VoltagePictures,LLC(GOLDENSPIRAL,LLC的代理)作为这部电影的独家国际发行机构,并授予以下放映权等权利;期限为自2016年9月8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以及全世界各地,永久保护和合法利用该电影的版权。并提交了编号为82514的海牙认证,公证人为NarineAniGaribyan,地点为加州洛杉矶,证明日期为2019年3月6日。经(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2714号公证书公证,上述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华视公司提交了2018年7月1日,VoltagePictures,LLC出具的《Towhomitmayconcern》,载明,VoltagePictures,LLC作为(GOLDENSPIRAL,LLC的代理)委托中国华桦文化传播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涉案作品《教授与疯子》的独家发行机构,并授予华桦文化传播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放映权,期限为9年,自2018年5月15日在授权地区发送交付通知起计算。华桦文化传播投资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协议条款将相关权利转让、许可或再许可给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第三方;并提交了编号为90855的海牙认证,公证人为NarineAniGaribyan,地点为加州洛杉矶,证明日期为2019年3月6日。经(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2715号公证书公证,上述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9年12月19日,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定时播放权、点播院线放映权、以及维权权利和转授权利,授予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2019年12月19日,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和转授权利,授予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2020年1月2日,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播出规则确认书》,载明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就电影《教授与疯子》的播出规则通知如下:电影《教授与疯子》的全国院线上线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新媒体上线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0:00之后。庭审中,浩康公司表示认可华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并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华视公司提交了(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738号公证书载明,经华视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20年3月20日,在公证员王鹏、工作人员王欢监督下,对华视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杰使用HONOR20Lite手机查看相关内容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郭杰搜索查看并关注公众号“立马省钱小助手”(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公众号),显示微信号×××,该账号主体为浙江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随后,郭杰进入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个人中心”,进入“VIP电影”,页面右上角有“furious7”字样,华视公司节选播放了《教授与疯子》等视频。庭审中,华视公司主张该公证书中取证了《风中有朵雨做的云》《鼠胆英雄》《攀登者》《318号公路》《封口之谜》等14部作品。三、浩康公司主张的情况浩康公司称,2018年11月30日,其曾在淘宝网购买了制作公众号链接等细节的服务,并委托店铺“大淘客联盟”对公众号进行制作,共支付服务费800元。为此,浩康公司提交了一份支付宝订单记录佐证,显示,“-800交易成功”,收款方“大淘客联盟”,商品说明“微信淘宝客公众号牛贝老虎微三级分销京东小程序优惠券商城源码”,创建时间“2018-11-3018:04”,订单号“2018113022001182301016655118”等内容。浩康公司认为,该店铺在制作公众号时,未经同意,私自设置了“VIP电影”链接。用户点击该链接后,会跳转至第三方网站“全网VIP影院”,只有在该网站内搜索时,才能找到涉案作品《教授与疯子》。故涉案作品并非直接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提供观看服务,该链接未直接跳转涉案作品,浩康公司没有对第三方网站内电影的审查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浩康公司提出,由于该第三方网站已经被注销或删除,无法取证,故提供了2020年11月9日进入涉案微信公众号,点击“VIP电影”后出现的情况。根据其提供的(2020)浙温华证内字第30590号公证书,载明,经浩康公司申请,在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陈曦监督下,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旭颖对该处提供的三星牌手机应用程序中的相关页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黄旭颖“登陆”“微信”后,进入公众号“立马省钱小助手”,显示关于公众号中“名称记录”载有:2020年11月05日,申请恢复“立马省钱小助手”;2020年7月10日,注销删除“立马省钱小助手”;2018年12月11日,注册“立马省钱小助手”。该份公证书载明,点击“个人中心”,点触“VIP电影”,进入相关页面并截图,该页面中间显示文字“如需浏览,请长按网址复制后使用浏览器访问”,下方显示网址http://tv.wevou.cn/app/index.php?i=371&c=entry&eid=395&wxref=mp.weixin.qq.com。浩康公司称,其在恢复公众号的公证过程中提取了涉案链接网站网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到,实际侵权网站域名为“wevou.cn”,ICP备案主体为深圳市世纪诺成科技有限公司。对此,华视公司认为,浩康公司公证书中显示的上述网址,与涉案作品被播放时出现的第三方网站“全网VIP影院”不存在对应关系。华视公司取证时,是从公众号直接进入了“全网vip影院”页面,中间没有发生跳转,浩康公司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深圳市世纪诺成科技有限公司为涉案作品播放者,故对浩康公司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此外,浩康公司称,因涉案微信公众号“立马省钱小助手”长期未使用,已被微信官方冻结。故曾向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申请公证恢复该公众号,并提交了(2020)浙温华证内字第30376号公证书佐证。公证书显示,经浩康公司申请,2020年11月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监督下,进行了微信公众号恢复的公证证据保全。根据浩康公司提交的微信公众号后台截图显示,名为“立马省钱小助手”的账号,于2020年11月9日,有过成功登陆的记录。四、其他情况华视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的豆瓣评分和评论截图、以及其在IMOB中的播放截图,拟证明涉案作品热度较高、受众广泛、商业价值大。浩康公司提交了涉案微信公众号在2020-01-01至2020-11-08点击数及其点击分布,显示在此期间“VIP电影”菜单点击次数为61,点击人数为18,人均点击次数为3.39。华视公司主张公证费、律师费损失,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有当庭展示的截图、公证书、授权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华视公司提供的相应权属证据,已经构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华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法确认华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浩康公司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立马省钱小助手”的运营者。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浩康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设置“VIP电影”,传播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浩康公司辩称,此“全网VIP影院”网站为淘宝店铺“大淘客联盟”私自设置,涉案作品并非由公众号直接播放,而是跳转第三方网站播放,且认为实际侵权网站为“wevou.cn”,实际本案主体为深圳市世纪诺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微信号认证主体为浩康公司,且根据华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未显示发生跳转,故应认定为浩康公司提供涉案影片。浩康公司抗辩其用花费800元在淘宝店铺“大淘客联盟”购买产品为微信公众号提供电影服务,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所花费用及所购产品名称可见,浩康公司购买商品并非合法获得影片的授权;且浩康公司提交的跳转至“wevou.cn”的证据无法证明该页面与华视公司举证的侵权视频页面具有同一性,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深圳市世纪诺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涉案微信公众号、侵权网页的关联性,故一审法院对浩康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认可。即使浩康公司主张存在页面跳转至其他网站的情况属实,浩康公司在涉案网站明显为侵权网站的情况下,仍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为该网站提供链接,扩大侵权范围,构成侵权。本案中,华视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浩康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证据直接证明,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浩康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由于浩康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小,传播范围不大,因此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为20000元。关于合理费用,华视公司主张公证费与律师费,但并未提供相应票据或代理合同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浙江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二、驳回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华视公司提交了一份ICP备案查询的截图,用以证明浩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中的网址,经查询网址不存在,是非法网站。浩康公司对该项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片头片尾截图、授权书等在案证据认定华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充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浩康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权属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反证加以证明,且其在一审中对华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华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均表示认可,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浩康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对相关侵权行为的事实未查明清楚,其在涉案公证号上提供的是涉案作品的搜索、链接服务,并不是直接将涉案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涉案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浩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设置“VIP电影”,传播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浩康公司侵犯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充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浩康公司虽主张其不构成侵权,但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其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浩康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不符合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因华视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浩康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证据直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浩康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并考虑浩康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小,传播范围不大,因此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依据充分,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理开支,因华视公司未提交合同及律师费相关票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华视公司亦未上诉,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浩康公司对赔偿金额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浩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浙江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洹审 判 员 杨 洁审 判 员 姜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余丛薇书 记 员 刘媛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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